孟加拉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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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国母公司在孟加拉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孟加拉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孟加拉国内来源收入” 。
这意味着孟加拉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孟加拉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孟加拉设立了孟加拉子公司, 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孟加拉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孟加拉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孟加拉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孟加拉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如果 DTA 规定对根据该条例应缴纳预扣税的任何收入免徵孟加拉国税,则孟加拉国居民纳税人必须将该收入支付给另一国的居民,不得扣除任何税款,但须通知或由 NBR 指示。
NBR 将根据该收入的非居民收款人的申请,在 30 天内出具证明,以核实该非居民收款人根据相关 DTA 在孟加拉国免税或减税。
申请以较低税率扣除税款的证明书的表格是“根据 1984 年所得税条例(1984 年第 XXXVI 号)第 51(2) 条申请证明书”。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孟加拉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孟加拉有DTA,如果您在孟加拉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孟加拉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孟加拉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孟加拉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孟加拉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孟加拉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孟加拉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20% | 20% | 20% |
2 | 股息 | 10% | 20% | 10% |
3 | 利息 (货款) | 10% | 20% | 10% |
4 | 版税费用 | 10% | 20% | 10% |
5 | 技术服务 | 0% | 20% | 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2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孟加拉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如果 DTA 规定对根据该条例应缴纳预扣税的任何收入免徵孟加拉国税,则孟加拉国居民纳税人必须将该收入支付给另一国的居民,不得扣除任何税款,但须通知或由 NBR 指示。
NBR 将根据该收入的非居民收款人的申请,在 30 天内出具证明,以核实该非居民收款人根据相关 DTA 在孟加拉国免税或减税。
申请以较低税率扣除税款的证明书的表格是“根据 1984 年所得税条例(1984 年第 XXXVI 号)第 51(2) 条申请证明书”。
孟加拉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政府于 1986 年 5 月 12 日缔结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并于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僱员或其他人员在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谘询服务。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文章 | 孟加拉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 (有 PE) | 20% | Article 7 | 20% | 20% |
3 | 股息 | 10% | Article 10 | 20% | 10% |
4 | 利息 (货款) | 10% | Article 11 | 20% | 10% |
5 | 版税费用 | 10% | Article 12 | 20% | 10% |
6 | 技术服务 | 0% | Article 7 | 20% | 0% |
7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Article 14 | 20% | 0% |
*孟中双边税收协定第 7 条解释说,孟不就中国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其归属于设在相关领土上的常设机构。
*第10条孟加拉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按10%收取。
*第 11 条规定,发生在孟加拉的利息可根据孟加拉适用的法律在孟加拉徵税,徵收的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 10%。
*第 12 条解释的版税费用是指为 (a)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任何版权,包括电影胶片和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 (b) 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 (c) 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技术服务包含在第7条的营业利润中。
孟加拉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它归属于PE。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由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在第 14 条中有解释。孟加拉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缴纳税款,除非中国居民在孟加拉国有固定住所或逗留 183 天或更多的。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徵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徵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下会採用不同的选择。
所以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该领域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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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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