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與其他國家租稅協定
孟加拉國已與 36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一般而言,如果已簽署 DTA,則允許抵免根據該條例對任何收入支付的外國稅款徵收的孟加拉國所得稅。
外國稅收對孟加拉稅收的抵免額不能超過該稅收的平均稅率。平均稅率是指按總收入計算的稅額除以該收入所得的稅率。
在簽訂任何由居民向非居民支付款項的合同之前,非居民應仔細考慮預扣稅條款和稅率,以及相關 DTA 下的任何稅收優惠。
必須獲得國家稅務局 (NBR) 的證書才能在 DTAA 下享受孟加拉國的稅收優惠。
如果沒有這樣的好處,非居民實體可以考慮在合同中加入“稅收總額”條款。
請參考孟加拉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孟加拉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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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孟加拉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孟加拉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轉到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孟加拉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孟加拉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轉到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孟加拉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孟加拉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孟加拉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孟加拉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孟加拉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孟加拉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孟加拉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孟加拉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孟加拉已與以下 36個國家簽署了 DTA:
Bahrain | India | Nepal | Sri Lanka |
Belarus | Indonesia | Netherlands | Sweden |
Belgium | Italy | Norway | Switzerland |
Bhutan | Japan | Pakistan | Thailand |
Canada | Korea | Philippines | Turkey |
China | Kuwait | Poland | UAE |
Denmark | Malaysia | Romania | UK |
France | Mauritius | Saudi Arabia | USA |
Germany | Myanmar | Singapore | Vietnam |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孟加拉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孟加拉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孟加拉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孟加拉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孟加拉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孟加拉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孟加拉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孟加拉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孟加拉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孟加拉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孟加拉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孟加拉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孟加拉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孟加拉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如果 DTA 規定對根據該條例應繳納預扣稅的任何收入免徵孟加拉國稅,則孟加拉國居民納稅人必須將該收入支付給另一國的居民,不得扣除任何稅款,但須通知或由 NBR 指示。
NBR 將根據該收入的非居民收款人的申請,在 30 天內出具證明,以核實該非居民收款人根據相關 DTA 在孟加拉國免稅或減稅。
申請以較低稅率扣除稅款的證明書的表格是“根據 1984 年所得稅條例(1984 年第 XXXVI 號)第 51(2) 條申請證明書”。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孟加拉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孟加拉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孟加拉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孟加拉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孟加拉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孟加拉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孟加拉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對身為居民的人而言,所有收入,無論其來源如何——
- 在該年度由該人或其代表在孟加拉國收到或被視為收到
- 在該年度在孟加拉國產生或產生,或被視為產生或產生於他
- 當年在孟加拉國境外累積或產生
對非居民人士而言,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其中——
- 在該年度由該人或其代表在孟加拉國收到或被視為收到
- 在該年度內對他在孟加拉國產生,或被視為產生或產生。
被視為在孟加拉國產生的收入:
- 工資——在孟加拉國賺取或由孟加拉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支付給為該政府或當局服務的孟加拉國公民。
- 在孟加拉國的任何業務聯繫
- 孟加拉境內的任何財產、資產、權利或其他收入來源
- 孟加拉國資本資產的轉移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孟加拉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孟加拉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孟加拉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孟加拉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孟加拉稅務居民有孟加拉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孟加拉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0% (注 1)
股息 – 20% (注 2)
利息(貨款)– 20%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20%
技術服務 – 20% (注 1)
專業服務– 20% (注 1)
注:
- 支付給非居民個人的就業服務或作為藝術家或運動員的服務以及未具體列出的商業服務的工資或報酬,需繳納 30% 的預扣稅。
非居民提供的廣告和數字營銷服務的費用為 15%。製造承包商或分包商服務和供應商佔 7.5%。 - 支付給除公司以外的非居民的股息的預扣稅率為 30%。
- 孟加拉稅務機關可能對特定文書給予 0% 豁免。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孟加拉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孟加拉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孟加拉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孟加拉稅率。
DTA-Q-A0:
當非孟加拉稅務居民有孟加拉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如果 DTA 規定對根據該條例應繳納預扣稅的任何收入免徵孟加拉國稅,則孟加拉國居民納稅人必須將該收入支付給另一國的居民,不得扣除任何稅款,但須通知或由 NBR 指示。
NBR 將根據該收入的非居民收款人的申請,在 30 天內出具證明,以核實該非居民收款人根據相關 DTA 在孟加拉國免稅或減稅。
申請以較低稅率扣除稅款的證明書的表格是“根據 1984 年所得稅條例(1984 年第 XXXVI 號)第 51(2) 條申請證明書”。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孟加拉簽定DTA,那麼當您有孟加拉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0% (注 1)
股息 – 20% (注 2)
利息(貨款)– 20%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20%
技術服務 – 20% (注 1)
專業服務– 20% (注 1)
注:
- 支付給非居民個人的就業服務或作為藝術家或運動員的服務以及未具體列出的商業服務的工資或報酬,需繳納 30% 的預扣稅。
非居民提供的廣告和數字營銷服務的費用為 15%。製造承包商或分包商服務和供應商佔 7.5%。 - 支付給除公司以外的非居民的股息的預扣稅率為 30%。
- 孟加拉稅務機關可能對特定文書給予 0% 豁免。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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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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